肖像權被侵犯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肖像照片是很經常會用到的,當我們遇到照相館的老闆用你的照片去展示的時候,我們就要知道我們的肖像權被侵害了。所以當我們已經認定肖像權被侵害,那麼我們就需要知道肖像權被侵犯的賠償標準是多少?這樣纔不會吃了啞巴虧。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肖像權被侵犯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最新肖像權被侵犯的賠償標準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爲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爲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

一是以“營利爲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爲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爲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爲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爲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爲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肖像權侵權認定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爲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爲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爲,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爲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爲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爲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爲。

侵犯肖像權賠償一般爲精神賠償,肖像權被侵犯的賠償標準是多少其實也是會有很大的不同的,一般來說是根據經濟能力以及所造成的後果的嚴重性來判斷進行支付的。情節嚴重的處較大金額處罰,有時還需將你透過非法手段獲得的利益交還出來,所以大家不要去做違反法律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