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律師費由誰承擔

一、侵犯名譽權律師費由誰承擔?

侵犯名譽權律師費由誰承擔

律師費通常都是委託人承擔,通俗講就是誰請律師誰付費,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師事務所、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5、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二、名譽權糾紛訴訟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三、名譽權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典》規定了三種時效期間,即普通時效期間爲三年,特別時效期間爲一年,另外規定了最長時效期間爲二十年。因請求權的不同,訴訟時效的期間也不同。《民法典》規定了下列請求權適用一年的特別時效期間: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法律也從來就沒有規定過,民事訴訟的律師費和訴訟費都是被告方承擔的,除了律師費需要自己承擔以外,對於原告來講,如果原告的證據不充分或者原告陳述完全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話,訴訟費也是原告自己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