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爲都有哪些

一、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爲都有哪些

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爲都有哪些

(1)不當利用他人肖像。不當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爲幾種情況:一是營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經本人同意而以營利爲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這種利用一般是對肖像經濟價值的利用,常常表現爲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妝品公司未經本人同意,在其商業廣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說明其化妝品能使面板白嫩的功能,就屬於營利型非法使用。二進制一般使用型不當利用。這是指非以營利爲目的、但未經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雖經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範圍失當的利用。例如,未經肖像權人(即本人)的同意,爲鑑賞或紀念目的而擁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權人只同意將其肖像用於電視廣告上,但卻被不當的使用在產品的包裝上。

(2)惡意侮辱他人肖像。這是指不法行爲人惡意的醜化、玷污、毀損他人的肖像。惡意侮辱的表現形式包括:塗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記或者添畫鬍鬚、痣、癤等;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塗抹污穢物等。這此行駛直接醜化了他人的形象,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往往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3)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這是指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擅自創制他人肖像的行爲。例如,未經本人同意,對其進行速描、繪畫寫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爲也屬於侵害肖像權行爲。

二、屬於合理使用肖像權的行爲

1、在新聞報道中使用相關人物的肖像,使觀衆、讀者瞭解、認識事實真相等符合社會公衆利益的行爲不構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權。

2、國家機關爲執行公務或爲國家利益舉辦特定活動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機關在通緝令中使用被通緝者的肖像;國家在建國50週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爲記載或宣傳特定公衆活動使用參與者的肖像。因爲公民參與此類活動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處分了自己的肖像權,對其肖像在此活動中加以使用,不構成侵權!

主要有上述三種,但現實中針對一些行爲,雖然表面上看起來也是對公民肖像權構成了侵犯,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卻是屬於合理使用肖像權的行爲,比如在新聞報道中使用相關人物的肖像、爲記載或宣傳特定公衆活動使用參與者的肖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