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民事責任能力人的範圍是什麼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構成要件
1、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法律條文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法律責任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因爲其主體資格的限制,無法承擔民事責任,但並不意味着他們造成的損害便可不了了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
1、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與子女生活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2、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明確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監護人不明確的,法律規定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3、對於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由於監督責任已轉移到幼兒園、學校、醫院,如果這些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透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無民事責任能力人其實就是指年齡未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而要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了侵權行爲的話,那麼此時也是不承擔相應責任的,而是尤其法定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