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質疑函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
第五十三條  採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祕密。
第五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爲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投標質疑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