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僞劣商品本質和特徵

假冒僞劣商品本質是那些含有一種或多種可以導致普通大衆誤認的不真實因素的商品。其特徵是:具有不真實性因素和社會危害性。其鑑定方法爲:無檢驗合格證明的;無中文標明商品名稱、廠名和廠址的;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僞造、篡改生產日期、保質期的;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而無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的;應當標明商品規格、等級、所含的主要成分和含量而未標明的;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損壞,未標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的。

假冒僞劣商品本質和特徵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