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什麼算違建行爲?

一、在農村什麼算違建行爲?

在農村什麼算違建行爲?

農村違建行爲,一般是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農用地或者農村建設用地上進行建設,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在農用地上建造的建築物。顧名思義,所謂“農用地”就是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在未辦理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前,擅自在農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確爲相關法律所禁止,屬於違法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爲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透過僞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二、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對於建築行爲,是需要由當地的行政部門,如公安、城管等單位來進行執行,並對違建建築進行拆除處理的,具體情況下還涉及到對相關情況的賠償和認定處理,如果造成了嚴重惡劣的影響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