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跟團旅行的費用是否可以全額退款?

一、疫情期間跟團旅行的費用是否可以全額退款?

在疫情期間跟團旅行的費用是否可以全額退款?

疫情期間跟團旅行的費用不一定可以全額退款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繼續履行的旅遊合同,旅行者和旅遊經營者均有權解除合同。對於旅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旅遊者參團的,在組團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此次疫情發生,造成交通出行或旅遊活動受限,該情形構成了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由此影響消費者(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旅遊服務合同的履行,應該遵循合同法以及旅遊法的規定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二、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爲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終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然了,作爲旅行社來講,肯定也沒有權利隨隨便便的去扣除任何的費用,假如說剛交了跟團旅行的費用就爆發疫情了,在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額退款,即便是旅行社已經扣除了一部分不可退還的費用,那也得提供證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