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怎麼計算

一、消保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怎麼計算?

消保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怎麼計算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消費者是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經營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爲懲罰性賠償的主體。這裏要注意的是,將消費者理解爲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僅僅是爲了滿足自己的消費的人的觀點是過於狹窄的,消費者的含義本身是相當廣泛的,它不僅包括爲自己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的人,也包括爲收藏、儲存、送人等需要而購買商品的人,還包括替家人、朋友購買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購買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爲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第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關於欺詐行爲,人們看法不一。目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

第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爲要件。這裏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筆者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一定代價,如果支付一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他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因爲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二、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⑺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懲罰性賠償肯定也有上限,日常生活中的商品欺詐行爲非常的多,有很的商場所標註的這些標籤價格,根本就是在迷惑消費者,所以消費者每次結完賬以後,一定要注意覈對一下商場給小票,發現有商品欺詐行爲的不單純是要求退款,還可以索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