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侵權損害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1、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

產品侵權損害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在產品侵權責任中,最重要的是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問題。在產品侵權責任中,第一位的責任主體就是生產者和銷售者。

在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究竟應當由誰承擔責任,通例是依照受到缺陷產品損害的受害人的主張確定。受害人可以起訴生產者,也可以起訴銷售者。銷售者和生產者只要被起訴,不論其是不是產品缺陷的形成之人,只要消費者取得的產品確實存在缺陷,被起訴的一方就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因此,“最近”規則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受害人可以選擇距離自己“最近”的請求權行使。

產品侵權賠償責任的最終承擔者,應當是產品缺陷的造成者,是誰造成的缺陷,就由誰最終承擔責任。因此,“最終”的規則是:一是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要求追償。二是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運輸者和倉儲者的責任

造成損害的產品存在的缺陷,有時候也可能是由運輸者或者倉儲者的行爲造成的。如果是這樣的情況,則損害賠償的責任就“最終”地要由運輸者或者倉儲者承擔。因此,因運輸者、倉儲者的原因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運輸者、倉儲者追償。

3、原、輔材料提供者和零、部件提供者的責任

在產品侵權責任中,有時候產品的缺陷是由於原、輔材料或者零、部件的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這時候,按照最終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應當是缺陷的發生之人的規則,還是要由最終造成產品的缺陷的人承擔責任。因此,向生產者提供有缺陷的原、輔材料,生產者用該材料製造的產品存在缺陷致人損害的,由生產者承擔民事責任。生產者有權向缺陷原、輔材料的提供者追償。

向生產者提供有缺陷的零件、部件,生產者用該零、部件製造的產品存在缺陷致人損害的,由生產者承擔民事責任。生產者有權向缺陷零、部件的提供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