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票退改簽

火車票改簽了可以退票,但需要收取相應的手續費。
開車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費;票面乘車站開車時間前48小時以上的按票價5%計,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按票價10%計,不足24小時的按票價20%計。
開車前48小時~15天期間內,改簽或變更到站至距開車15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15天前退票的,仍覈收5%的退票費。
辦理車票改簽或“變更到站”時,新車票票價低於原車票的,退還差額,對差額部分覈收退票費並執行現行退票費標準。
上述計算的尾數以5角爲單位,尾數小於2.5角的捨去、2.5角及以上且小於7.5角的計爲5角、7.5角及以上的進爲1元。退票費最低按2元計收。
改簽或變更到站後的車票乘車日期在春運期間的,退票時一律按開車時間前不足24小時標準覈收退票費。

火車票退改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透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