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協會是否有行政職能

一、消費者協會是否有行政職能

消費者協會是否有行政職能

消費者協會並不具有行政職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即主要實施者是各級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各行政部門在各自職權內進行監督執法,保護消費者權益。執法者爲各行政機關。各級政府承擔領導、組織、協調的工作,具體的執法交由政府的各個行政機關,可以說在不同的位階和環節保護消費者權益。簡而言之,政府協調由誰(哪個行政機關)來保護消費者權益,怎樣保護,具體到行政機關透過監督、檢查、執法等來實施保護消費後權益。

二、消費者受侵害的因素有哪些

(一)力量微弱

在商品交易中,以個人力量獨立從事交易的消費者與作爲生產者的大公司、大企業尤其是大的壟斷集團相比,其經濟力量極爲弱小,造成了買賣雙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二)知識欠缺

消費者只爲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品種多、範圍廣的多類商品,而經營者以營利爲目的而專營特定的商品,兩者之間有關商品的知識存在着固有的差異,又加上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生產技術和工藝日益高度複雜化,使消費者越來越難以對所購商品的品質作出判斷,因而不得不形成對經營者的全面依賴。

(三)人性弱點

消費者購買商品不具有營利性,故其購買中缺乏經營者的理性,而是依據個人興趣喜好、虛榮心及僥倖心理等來選購商品。這些心理上的弱點最易被擁有現代營銷手段的經營者所利用因而導致對其利益的侵害。

(四)缺乏組織

消費者在各項交易中力量本已極爲弱小又歷來缺乏組織,不能透過團體的力量來與經營者組織體相抗衡,以致成爲經濟上的從屬者,容易受到經營者的侵害。

由於這些原因,在現代經濟條件下,消費者在強大的經營資本面前,呈現出顯著無力的狀態,少數生產經營者爲了追求利潤而不擇手段,使消費者置身於喪失財產乃至生命的危險之中。因此,要對處於弱勢的消費者進行保護。

三、哪種情形下消費者協會對投訴不予受理

1、購買商品不是用於自己消費,而是用於生產或銷售的投訴(不含農民購買自用的生產資料);

2、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之間的經濟糾紛的投訴;

3、個人私下交易商品,屬於違約糾紛的投訴;

4、提不出被投訴者的名稱、地址和必要證據的投訴;

5、司法、行政部門已受理的投訴;

6、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