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僞劣產品移送標準

假冒僞劣產品移送標準爲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僞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僞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假冒僞劣產品移送標準

法律依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一)》 第16條

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2、僞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3、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僞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