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運輸損害賠償的原則

公路運輸作爲主要的運輸方式之一,意外事故也是時有發生,而公路運輸發生的意外導致的損害以及賠償等是需要依據相關的原則來進行判定的,那麼公路運輸損害賠償的原則是什麼呢?下面本站網馬上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公路運輸損害賠償糾紛中主要用到的原則。

公路運輸損害賠償的原則

一、公路運輸損害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針對具體的合同類型而言,我國《民法典》還規定了具體的違約損害賠償原則,如對於運輸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來說,我國《民法典》規定了不完全賠償原則和合理預見原則。

二、什麼是不完全賠償原則

所謂不完全賠償原則是指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全部損害並不都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違約方只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承擔有限賠償責任,故又稱限制責任賠償原則,這種賠償原則有別於我國《民法典》確立的完全賠償原則,適用範圍極其有限,主要適用於運輸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對此,我國有學者是這樣分析的: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是無過錯責任,這是較重的一種責任。承運人所承擔的運輸義務種類多、範圍廣,而所運輸的貨物的價值也存在很大的差別。一旦出現貨物的毀損、滅失的情形,其損失是難以估量的。如果實行完全賠償原則,則不利於交通運輸業的發展,也違背了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三、什麼是合理預見原則

合理預見原則又稱可預見性歸責,是指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其範圍不得超過他訂立合同時所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的規則。在民法典理論上,違約損害賠償的意圖是要使受害方處於合同已經如約履行的狀態,而實際上違約損失的原因和結果都很複雜,如果要求違約方賠償違約造成的全部損失,合同風險完全由違約方承擔,不但不符合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則,而且不利於市場交易的進行。爲此,《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對損害賠償範圍作了適當限制,進行這種限制所適用的規則就是可預見性規則。

合理預見原則在運輸合同中的適用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可見,我國《民法典》也把可預見規則作爲損害賠償的原則之一。

公路運輸損害賠償的原則基本上就是不完全賠償原則和合理遇見原則這兩個了,依靠這兩個原則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基本上就可以進行合理的判定了,那麼大家對於公路損害賠償還有其他的疑問嗎?如果有的話,請直接諮詢本站網的律師,我們會詳細的爲大家解答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