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損害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一、航空運輸損害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航空運輸損害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1、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於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2、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託執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或者託執行李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於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3、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貨物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一)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

(二)承運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裝貨物的,貨物包裝不良;

(三)戰爭或者武裝衝突;

(四)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與貨物入境、出境或者過境有關的行爲。

4、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爲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5、在旅客、行李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傷提出賠償請求時,經承運人證明,死亡或者受傷是旅客本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樣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在貨物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或者代行權利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一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二、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是多少?

1、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2、由幾個航空承運人辦理的連續運輸,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貨物的每一個承運人應當受本法規定的約束,並就其根據合同辦理的運輸區段作爲運輸合同的訂約一方

3、對前款規定的連續運輸,除合同明文約定第一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外,旅客或者其繼承人只能對發生事故或者延誤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航空公司應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管理航班,並保證在航空運輸途中乘客和行李的安全。一旦不幸發生事故,航空公司要按照航空運輸損害賠償的原則履行賠償義務。如果航空公司沒有承擔應盡的責任,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訴訟有效期最久爲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