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未成年規定修改

刑法未成年規定修改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爲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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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未成年犯罪規定處罰內容有哪些?

你好,我國刑法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
1、《刑法》第17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刑法》第49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的刑種
我國刑罰體系,分爲主刑、附加刑。其中主刑爲: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爲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以下刑種:
1、死刑
根據《刑法》第49條的規定,以及我國對於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罪犯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給未成年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使未成年人意識到社會的溫暖,重新對待生活,激發對生活的希望,以在以後更好的發展,對社會做出應有貢獻。
2、無期徒刑
《刑法》第17條第3款,是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無期徒刑沒有幅度,無法從輕處罰,只能適用減輕處罰。
3、剝奪政治權利
未成年人本身就不滿十八週歲,而對於大部分政治權利而言,具備政治權利能力的年齡條件是已滿十八週歲,因此,未成年人還未享有的政治權利就無所謂剝奪問題。
4、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未成年人通常都是與其父母或監護人一同居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無參加工作賺錢的能力,其家庭的財產除個人生活用品外,基本爲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所有。因此,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無可執行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