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資訊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規定有哪些

利用資訊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規定:
1、利用資訊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資訊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2、利用資訊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爲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爲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3、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文書和公開實施的職權行爲等資訊來源所發佈的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發佈的資訊與前述資訊來源內容不符;
(二)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內容、誹謗性資訊、不當標題或者透過增刪資訊、調整結構、改變順序等方式致人誤解;
(三)前述資訊來源已被公開更正,但網絡用戶拒絕更正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資訊來源已被公開更正,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仍然發佈更正之前的資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利用資訊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規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