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資訊網絡侵害人身權益如何規定

利用計算機資訊網絡傳播淫穢資訊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利用計算機資訊網絡傳播淫穢資訊,是指利用即時通信軟件、論壇、博客、微博、電子郵件等,透過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方式致使淫穢資訊流傳的行爲。
傳播必須是故意地進行傳播,即明知是淫穢內容的資訊而有意傳播給他人,既包括直接實施的傳播行爲,也包括明知淫穢電子資訊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網絡媒介上傳播但予以放任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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