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過程中對他人汽車造成損害責任誰負

主要責任在施工方,不過按照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業主方包括業主派出的安全員應承擔監督管理不到位的責任,屬於次要責任。

施工過程中對他人汽車造成損害責任誰負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物業與建築上講的業主本質上是一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