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糾紛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對侵權訴訟管轄的特別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及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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