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糾紛可以約定管轄嗎

侵權糾紛不能約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約定管轄是指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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