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侵權責任是指提供發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供他人侵犯專利之用的行爲應負的責任。其成立的要件包括:①直接侵權行爲發生爲前提;②行爲人須知悉直接侵權行爲發生;③實質上幫助直接侵權行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