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者責任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用人者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類型,它所概括的是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勞務派遣人員以及個人勞務關係中的提供勞務一方在工作過程中或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用人單位或者勞務派遣單位以及接受勞務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用人者責任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民法典》將用人者責任規定爲三種類型,即用人單位責任、勞務派遣責任和個人勞務責任。

1.用人單位責任的基本特徵是:

(1)其實施侵權行爲的主體特定化,只有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造成侵權後果的時候,才能夠成立這種侵權行爲。

(2)其侵權行爲發生的場合特定化,就是隻有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才能構成這種侵權行爲。

(3)其侵權損害的被侵權人即損害賠償權利人特定化,只有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才能構成這種侵權責任。

(4)這種侵權行爲的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用人單位工作人員造成第三人損害,承擔責任的是用人單位。

2.勞務派遣責任,是指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補充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構成勞務派遣責任應具備要件:

(1)在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務派遣的勞動關係;

(2)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在勞務派遣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

(3)損害事實的發生與被派遣的工作人員的執行職務行爲有因果關係;

(4)用工單位在指揮監督工作人員工作中有過失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個人勞務責任,是指在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方面在執行勞務過程中,由於執行勞務活動造成他人損害,接受勞務一方應當承擔替代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個人勞務責任應當具備四個條件:

(1)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一方之間須有特定關係;

(2)接受勞務一方須處於特定地位;

(3)提供勞務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損害中應處於特定狀態;

(4)接受勞務一方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針對於用人者的責任,首先,如果是屬於用人單位在事先沒有告知勞務工作者或者是勞動者所需要注意的事項的話,那麼就有用人單位來進行承擔,如果用人單位在事先已告知勞務工作者或者是勞動者需要注意事項,但是勞動者並沒有注意,那麼則由勞動者個人來進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