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否能成爲侵權責任的主體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法人一般不能成爲侵權責任的主體。法人擬製學說認爲,法人沒有意思能力,不能實施侵權行爲,加之在法律上不承認侵權行爲的代理,因而,法人機關或其他成員侵權行爲的後果不能由法人承擔,法人無侵權責任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人是否能成爲侵權責任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