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否追償

《民法典》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否追償
律師解答:可追償。律師解析:民法典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追償。
僱主和僱員之間是勞動合同關係,僱主有義務承擔用工途中所產生侵權責任。
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僱員追償。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爲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
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