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瑕疵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程序瑕疵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程序瑕疵的規定是什麼?

所謂訴訟行爲瑕疵,是指沒有按照程序法的規定實施的訴訟行爲。因此可以說,訴訟行爲瑕疵是與程序法固定相關的形式意義上的概念。所以,對訴訟行爲是否存在瑕疵,人們考察的重點並不是審查行爲的內容是否合乎法律規定,而是審查行爲的方式是否與法律的規定相符合。

例如,當事人提出了某種申請,該申請行爲是否存在瑕疵,不是看申請本身的內容是否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而是審查申請是否在形式上符合訴訟法的規定。進行這樣的區別,是爲了將實體法上的行爲與訴訟法上的行爲區別開來,對待不同的行爲分別適用不同的判斷標準來判斷。

二、民事訴訟行爲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1、對主體的錯誤認識造成的瑕疵。例如在起訴時,認爲自己具有當事人資格,或者認爲對方具有當事人資格,從而在起訴狀中寫錯名字;或者在證據調查時,錯誤指認證人等等。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將糾正訴訟行爲瑕疵的方式分爲當事人自己(撤訴)糾正和法院糾正(告知訴訟法規定,或駁回起訴或指出當事人的錯誤,限其糾正)。

2、當事人對程序事項的無知造成錯誤,主要是對管轄、期日以及程序上其他事項不甚瞭解造成延誤實施訴訟行爲等。

3、當事人的代理人與當事人意思溝通不暢造成代理人實施的行爲與當事人表示不一致。此時,應該允許當事人糾正代理人的行爲,但是,已經造成的損害則根據民事實體法的規定處理。

三、民事訴訟行爲瑕疵該如何處理

1、撤回有瑕疵的訴訟行爲或者補正瑕疵。原則上應該撤回有瑕疵的訴訟行爲。例如,透過實施無瑕疵的行爲將出現的瑕疵除去。只是要注意的是,除去有瑕疵的行爲,並非對過去實施了的有瑕疵行爲的治療,而是使有瑕疵的行爲變成無,消除其存在,實施的消除行爲作爲新行爲發生效力。

2、透過追認除去有瑕疵的行爲。上面所述關於代理人與當事人意思溝通不暢造成的行爲瑕疵,法律允許當事人透過事後追認方式確認代理人的代理權,從而使本該無效的有瑕疵代理行爲變爲有效。

3、對有瑕疵訴訟行爲進行治療。有瑕疵的訴訟行爲,可以透過除去或者追認的方式來使新行爲發生效力。但是,也可以採取在原來行爲的基礎上,在承認行爲無效的前提下,肯定透過治療有瑕疵行爲,使其在符合程序法規定的情況下發生效力的做法。例如,當事人放棄訴訟上的權利(例如陳述權等),同時並不違反公共利益和其他個人權益時,可以確認爲有效行爲。

一旦發現民事訴訟行爲具有瑕疵,最好是及時撤回有瑕疵的行爲,然後重新作出正確的行爲。

在民事訴訟的程序的進行過程中,我們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需要注意,當發現行爲具有瑕疵時,切記要及時對其進行補救,否則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