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審哪些情況可以不開庭

一、民事訴訟一審哪些情況可以不開庭?

民事訴訟一審哪些情況可以不開庭

有兩種情形可以不開庭審理:

1、是轉入督促程序的案件,即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要求債務人支付一定數量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不經過開庭審理直接向債務人發出附有條件的支付令,若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對支付令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強制執行力;

2、是採取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案件,即法院認爲民事糾紛的爭議不大,當事人在案件開庭前能夠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必進行開庭審理,而是由審判員一人或者由合議庭主持,以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審結案件。

除了以上情形,法院對於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不管是適用一審普通程序,還是適用簡易程序,通常需要以開庭審理的方式進行。

二、民事訴訟流程都是哪幾個步驟?

一審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上。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後,法院會根據案件的情形來決定是否開庭審理,如果法院對於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不管是適用一審普通程序,還是適用簡易程序,通常需要以開庭審理的方式進行。不符合開庭審理的情形的案件就會採取不開庭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