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民事裁定書下達後該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判決書中的筆誤,可以適用裁定書予以補正。除非該案在庭審時已經作過口頭判決,已經記錄在庭審筆錄裏,後來的判決書與庭審筆錄中的判決內容不符,本案是不能適用裁定書來變更判決內容的,即使確實存在錯誤,也只能透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

法院的民事裁定書下達後該怎麼辦?

1、勝訴之後,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3、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資訊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5、《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和他人產生糾紛進入到訴訟程序中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審判結果之後,一定是要及時的執行的,以避免出現被人民法院再次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