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的中止裁定書應如何下達?

法定代表人作爲公司對外活動行使代表權力的人,在簽訂重要合同或協議、就各類業務活動、經濟活動和業務合作,進行協商談判等,都需要其代表公司開展,在公司與其他經濟主體或個人產生糾紛,需要起訴或應訴時,也應該由法定代表人進行,那麼,在訴訟的審理判決過程中,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的中止裁定書應如何下達呢?

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的中止裁定書應如何下達?

一、法定代表人死亡,是否應該中止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和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規定,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人格互相獨立,因此,在公司未註銷前,法定代表死亡並不影響公司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爲能力,法院無需中止案件訴訟。

但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基於實際情況,給予公司適當的時間,讓其根據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重新選舉法定代表人參與訴訟,如果公司不選舉的,也無其他訴訟代表人的情況下,在法律文書中,一般仍應列法定代表人欄,但應在其後標註“已死亡”即可。

如果法院因法定代表死亡而裁定中止訴訟,應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而不應是其他條款。

二、法定代表人死亡,公司訴訟代表人應如何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記的爲準,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法人,以其正職負責人爲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爲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蔘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綜上所述,關於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的中止裁定書應如何下達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公司法人爲訴訟中的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只是行使代表權力,對於法定代表人死亡的情況,並不影響公司法人執行裁決,因此,並不需要下達中止裁定書,一般法院會休庭待重新確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後再進行訴訟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