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權如何防範

一般來說,正規的企業在經營的時候,肯定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行使自己的一些權益,一般來說也屬於企業的管理人員。但是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並不是無限制的,因爲公司畢竟不是法定代表人一人的,所以小編就詳細爲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權如何防範?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權如何防範

一、什麼是法定代表人的“越權”?

所謂法定代表人的“越權”,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而代表公司做出的經營活動。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是:

(1)代表公司進行民事經營活動,無需公司另行簽發授權委託書。

(2)對外的職務行爲即爲公司行爲,其後果由公司承擔。因此,法定代表人在行使職權時,應按照公司章程和相關規章制度行使職權;嚴格在覈準的業務經營範圍內進行民事活動;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

(3)當第三人明知或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該民事行爲系自始無效。

二、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

(1)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合同對公司的效力

我國《民法通則》第4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8條規定了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既然法定代表人被法律設計成公司行爲的實施者,那麼,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爲民事行爲時,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人格即被公司人格所吸收,對外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越權就是公司越權,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爲對於公司而言都應當是有效的。

那是不是在任何情況下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合同的行爲都是有效的呢?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有效。可見只有在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實施了越權行爲的情況下,代表行爲纔有效,即應當由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因爲法定代表人具有自然人人格屬性和公司人格屬性,但兩者利益並不總是一致的,因此存在法定代表人爲個人利益而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如果此時一味強調法定代表人對外活動均能代表公司,對公司均有效力,則不利於保護公司利益。因此,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爲對公司的效力應當採取兩個標準:一是合法標準,即法定代表人對外爲民事行爲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是善意標準,即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爲民事行爲應當是善意的,即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該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爲超越了權限。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應知法定代表人的越權行爲或法定代表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則該民事行爲應當被認定爲無效,企業不承擔責任。

(2)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爲對善意相對人的效力

從維護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的角度講,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爲的效力更重要的是針對善意相對人的效力。根據上述總結的法定代表人的三種越權行爲,以下是針對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進行具體分析。

首先,法定代表人違反章程的越權行爲有效。在我國,公司對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代表權限制的最主要方式之一便是章程限制。實踐中較常見的做法是由章程規定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項,如重要財產的處分及受讓、締結重要合同以及金額較大的借貸和擔保等,須經董事會一定比例的董事表決透過方能付諸實施。但公司章程只對公司董事等公司內部人員有約束力,公司不得以章程對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代表權的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違反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和公司規定等內部規則的越權行爲有效。公司可以透過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或制定內部管理性的規章制度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限制。公司內部決議或管理規定對代表權的限制,包括董事長在內的公司內部工作人員均有遵守的義務。但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管理規定純屬公司內部檔案,因而不能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且由於這種限制的內部性,決定了其並無公示力。因此,法定代表人超越此類內部規章而與善意第三人發生民事行爲應當被認定爲有效。

最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越權行爲無效。根據《合同法》第52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公司實施的行爲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依法認定爲無效。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權如何防範?

(1)審慎選擇法定代表人的合適人選。鑑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易發生侵害公司利益,因此,公司必須首選衡量公司高管人員的具體情況,並對參選人員的代表權安排進行風險預見,在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中挑選出最符合公司利益的合適人選。

(2)規範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和撤換機制。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將任命和撤換法定代表人的權力賦予股東,同時應具體載明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撤換條件、任命和撤換的程序等條款,以完善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機制。

(3)規範法定代表人勤勉忠實義務。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規範法定代表人的勤勉忠實義務,這樣既有利於法定代表人明確其法定要求,也可以促使其從內心上增強履行職責的謹慎心和責任心。

(4)規範法定代表人權責

A、明確具體的職權內容。公司在章程中應明確法定代表人的具體職責,做到有職有權,權責明確,對於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和怠於行使權力的情形也同時寫明,並且制定切實可行的彌補措施。

B、避免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在新商事登記制度下,公司章程及其變動情況必須對外公示,而法定代表人屬於章程的必備記載條款。因此,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確記載法定代表人的權責限制條款,這樣既能夠規範和約束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企業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爲,還可以避免出現任何“善意第三人”而導致企業受損。

(5)法定代表人的監督機制。公司應充分發揮監事會或監事的功能,對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的行爲進行監督管理。

(6)規範賠償機制。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或另行制定嚴格的法定代表人行爲準則,並制定規範的賠償機制。

我們可以看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的話,肯定對公司的經營和其他股東都是非常不利的。所以說爲了防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越權的行爲,大家在選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時候一定要謹慎,並且應該和法定代表人簽訂一定的合同,來確保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的正常職責之內行使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