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跨省辦案程序涉及的法條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經偵跨省辦案程序涉及的法條有哪些?

第六十二條 (異地執行拘留和逮捕)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百零九條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第三百一十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製作辦案協作函件。負責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接到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作的函件後,應當指定主管業務部門辦理。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一章 辦案協作

第三百三十五條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第三百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製作辦案協作函件。

負責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接到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作的函件後,應當指定主管業務部門辦理。

第三百三十七條 對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百三十八條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證、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繫,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三百三十九條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執行人員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繫,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

第三百四十條 委託異地公安機關代爲執行拘留、逮捕的,應當將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送達協作地公安機關。

已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透過網上工作平臺發佈犯罪嫌疑人相關資訊、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的,應當立即組織抓捕。

協作地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通知委託地公安機關。委託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及時提解,提解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三百四十一條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齡、違法犯罪經歷等情況的,協查地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在七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請求協查的公安機關;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請求協查的公安機關。

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取證或者查詢犯罪資訊、資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協查並反饋。

第三百四十二條需要異地辦理查詢、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與犯罪有關的財物、檔案的,執行人員應當持相關的法律文書、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繫,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將辦案協作函件和相關的法律文書電傳至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委託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派員前往協作地辦理。

第三百四十三條 對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百四十四條 協作地公安機關依照請求協作的公安機關的要求,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請求協作的公安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