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經偵辦案程序

(1)受理。接受報案人報案材料,對報案人進行詢問,並對案件進行案件登記

警察經偵辦案程序

(2)立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爲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3)偵查、破案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經偵部門可以宣佈破案: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4)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製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