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規定是什麼?

一、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規定是什麼?

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規定是什麼?

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規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衆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未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未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方法的;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作虛假或引人誤解宣傳的;

(三)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景區、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

(四)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

(五)其他侵害衆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對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責任承擔方式如何規定

快速及時地制止經營者的不正當經營行爲,是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之一。《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立足於現行法律規定,爲依法穩妥推進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發展,規定違法經營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是爲制止經營者不當經營行爲而主張的請求權類型,時間點上面向起訴時和將來,具有禁止性和預防性,學理上也稱爲“禁止之訴”或者“不作爲之訴”。賠禮道歉是人格性補償責任,時間點上面向過去,具有恢復性。至於其他責任承擔方式,司法解釋在明確列舉請求權類型後面以一個“等”字作爲保留,爲將來法律修訂及司法實踐進一步發展後,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請求權類型擴張預留空間。不公平格式條款是侵害消費領域公共利益和消費者私人利益的重災區。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作爲維護消費領域公共利益和實現對消費者集體救濟的有效路徑,是清理消費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的重要手段。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請求權類型條款中,將確認消費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無效的訴訟請求單列出來,強調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在這一領域的適用。

當代社會經常可以看到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這主要指的就是污染環境的,但實際上之後又是侵犯不特定多數人的合法利益,比如說消費者利益的話,那麼也是可以提出公益訴訟的,這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一種具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