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財產保全有什麼措施

一、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

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財產保全有什麼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500萬元貸款,用具有相當價值的樓房擔保,保證能夠償還申請人5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於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爲等等,也屬於財產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儲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儲存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工作的司法解釋對上述執行方法有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財產保全措施可依照有關執行的規定進行。

二、財產保全解除原因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綜上可知,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財產保全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凍結等方式,而對財產保全的範圍也是有要求的,不是被申請人所有的財產都是在保全範圍內。當然,具體申請財產保全的階段不同,需要滿足的條件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