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實行證據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僱傭關係大概是比較重要的一種關係。那麼當這種關係發生矛盾或者是質變時,我們可以採取協商,當協商不成時,我們可以採取勞動仲裁。那麼我們就相當有必要了解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實行證據財產保全措施。以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簡單的談談。

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實行證據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

一、什麼是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仲裁法律制度具有快捷性,專業性強的特點。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勞動仲裁的對象以及所需材料

1、申訴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

(2)申訴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訴人人數提供);

(3)申訴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4)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5)被訴人工商註冊資訊資料;

(6)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訴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審覈後退回原件;

(7)《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2、申訴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7)項資料外,申訴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訴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餘額表。

3、申訴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被訴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2)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三、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實行證據財產保全措施

證據保全,就是對可能滅失的或者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在調查取證之前,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據職權,事先採取的證據保護措施。它的作用在於防止因爲證據滅失,無法取得證據,從而造成審判上的困難,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首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因此,需要保全的證據必須是那些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這裏所說的“可能滅失”,是指證人可能因生病而死亡,或者物證、書證腐爛或者被銷燬;而所謂的“以後難以取得”,說的是雖然證據沒有滅失,但如果不採取保全措施,以後取得該證據的成本會過高,難度會過大。

其次,對證據進行保全,可以由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法院依照職權主動採取保全措施。根據證據的不同形式,保全方式主要有三種:對證人證言一般採取筆錄或錄音的方法進行保全:對於書證採取拍照、複製的方式進行保全;而對於物證則可以透過拍照、錄像、儲存原物或勘驗等方式來保全。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證據保全的措施可以在起訴時採取,或者在受理訴訟後、開庭審理前採取,但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此時,法院既可以依申請人的申請作出證據保全的裁定,也可依據職權主動採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也可在起訴前採取。這時,申請人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也可以向被保全證據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但法院無權在當事人起訴前主動地採取保全措施,而只能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進行證據保全。

最後,法院收到證據保全的申請後,如果認爲該申請符合條件,應裁定採取證據保全措施;如果認爲該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申請。在訴前保全的情況下,申請人應當在法院採取證據保全措施後的15天內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會解除裁定採取的證據保全措施。

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實行證據財產保全措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需要了解的一項重要的措施,它能有效的保障以及維護勞動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法律是公正的,並不會偏向某一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襄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