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哪些案件實行一裁終局

一、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哪些案件實行一裁終局

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哪些案件實行一裁終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有兩類:一是小額仲裁案件;二是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這兩類案件在全部勞動爭議案件總數中所佔比例較大,也正因爲如此,一裁終局可以解決多數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週期長的問題。小額仲裁案件有金額限制。小額仲裁案件是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仲裁案件。

小額仲裁案件包括四種:

(1)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這類案件具有案件頻發、涉及人數衆多、社會影響大等特點,因此能否及時高效地解決這類案件直接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2)追索工傷醫療費的案件。工傷醫療費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費,工傷醫療費是工傷保險待遇的一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者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②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追索經濟補償的案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涉及經濟補償的有:

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是因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是用人單位依照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是因勞動者患病、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等,用人單位依照該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是因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依照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是依照該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因企業破產、撤銷、責令關閉等情形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追索賠償金的案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賠償金包括:

①用人單位違反該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該法應當依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②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是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是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是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該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什麼是一裁終局制度

一裁終局制度是勞動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後即行終結的制度。過去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主要問題之一是勞動爭議處理週期長,效率低,勞動者維權成本高。許多勞動者,往往因拖不起時間、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這個問題在社會上表現得比較突出。爲了使勞動爭議仲裁實現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一裁終局。一裁終局能讓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就得到解決,不用再拖延到訴訟階段,能夠有效地縮短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時間,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效率,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爭議仲裁中哪些案件實行一裁終局的問題已經有了答案:一是小額仲裁,二是有明確標準的爭議。一裁終局制度的實行,極大程度上避免了勞資雙方上法院打官司的情形,從而更方便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來說都是可接受的解決勞動爭議的辦法。更多問題可以諮詢本站律師獲得更詳細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