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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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審理的依據是什麼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中止審理的法律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 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 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於其他不能 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二、民事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三、行政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規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爲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透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後恢復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原告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