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沒有被提到的原審中的人的依據是什麼

訴訟活動當中的每一個細節性的問題都是不能夠被忽略的,例如有些民事糾紛,在第二次開庭審理的過程當中,整個訴訟活動都沒有提到一審的時候的某些相關人員。對於這種狀況,在庭參加訴訟活動的相關人等不可能是不知道的,那麼,民事訴訟二審沒有被提到的原審中的人的依據是什麼?

民事訴訟二審沒有被提到的原審中的人的依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二審沒有被提到的原審中的人的依據是什麼?

如果上訴是對與原告的權利義務分擔不服的,那麼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如果是對共同被告中權利義務分擔不服的,未上訴的原共同被告一方爲被上訴人。

如果是均不服的,爲被上訴人。

民訴意見177、必要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訴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該上訴是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爲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2)該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爲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3)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爲被上訴人。

二、民事訴訟二審是全面審查嗎?

根據新民訴法規定,二審案件的審理範是: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這個範圍有兩個顯著特點:

1、審理內容既包括事實審也包括法律審;

2、審理範圍受上訴範圍的限制。

至於爲什麼要作這樣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原因:

1、二審程序不是一審程序的簡單重複,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一審程序已經審理,但仍然存在爭議的問題。而一審程序已經解決的,沒有爭議的問題(即當事人未上訴的部分),二審一般不重複處理。

2、對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問題重複處理,不僅沒有必要,浪費人力、物力,拖延時間,而且對解決當事人爭議不利,容易引起新的糾紛。

3、二審程序皆因上訴發生,二審的審理範圍也理應以上訴請求的範圍來確定,這同一審審理範圍由起訴請求確定是一個道理。對於上訴人在上訴請求中未提出的問題,人民法院不宜主動審理。這可以說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告不理的規則在二審程序中的表現,也符合民事訴訟確定的處分原則。

4、即使一審裁判中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部分存在錯誤,那也只是少數,而且一般都只涉及個別人或單位、組織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當事人本人無異議,法院也不必強迫其主張權利。縱使涉及的問題對國家和社會利益有重大影響,那也可以透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5、將二審案件的審理範圍限制在上訴請求的範圍,有利於減輕二審法院的工作量,保證其在法定期限內迅速及時地審結案件。

由此可見,民事訴訟二審沒有被提到的原審中的人這種情形沒有具體的案例,實際上小編也沒辦法準確的給大家分析的,因爲司法工作人員本身也是根據當事人提交的上訴狀和案件的前因後果來審理的,如果說沒有提到原審中的人的話那肯定也是因爲有一些其他的原因,總之,庭審中有什麼疑惑即使問詢自己的代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