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案件是否可以上訴?

一、婚姻無效的案件是否可以上訴?

婚姻無效的案件是否可以上訴?

婚姻無效的案件是不可以上訴,判決書中關於婚姻無效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不可上訴;其他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的爭議可以上訴。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的,因爲婚姻關係產生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也都無效。不過即使婚姻無效,無效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也認爲是婚生子女,主要是爲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二、誰是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並不是所有的知道婚姻無效的人都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根據不同的情況,法律對於申請無效的主體做了相應的規定:

1、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結婚時存在婚姻無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請婚姻無效的時候依然存在這些情形。根據法律的規定,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即在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的情況下,婚姻被認爲有效。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比如:重婚的,如果前婚已經解除,自然不在存在重婚的問題,不能宣告婚姻無效;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如果透過親子關係的否定,證實不存在血緣關係,也不能宣告婚姻無效,但是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不可能消失或者改變;婚前患有的疾病,如果在向法院申請之時治癒的,也不能判決婚姻無效;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但是申請婚姻無效時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法院也不會判決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在我們國家是由法院所作出的,關於婚姻無效判決,一經作出之後,婚姻無效的判決就會發生法律效力,關於這種身份方面的確定,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夠進行上訴的,除非說涉及到財產或者是子女撫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