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無效婚姻是否可上訴?

一、對於無效婚姻是否可上訴?

對於無效婚姻是否可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再根據《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有關婚姻無效案件的審理規定,也沒有關於婚姻無效案件不能上訴的規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因此,對於無效婚姻,是可以上訴的。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可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二者的區別有哪些?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爲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爲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綜合上面所說的,無效婚姻就是不受到法律所保護的婚姻,對於此婚姻一般是可以由法院宣佈無效,只要結果一旦出來,那麼雙方就不會再有任何的關係,即使對於此效力的判決有任何的異議,那麼也是不能再提起上訴,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