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公證所需材料

辦理出生公證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戶口簿、身份證及父母的身份證件,申請人沒有當地戶口的須帶原居住地戶口簿、身份證和暫住證,申請人是境外的須帶護照或身份證;
(2)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
(3)父母子女關係證明(戶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關係的無需提供),非婚生子女提供親子鑑定書;
(4)2寸彩色照片3或4張;
(5)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父母的結婚證等。

出生證明公證所需材料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委託他人代爲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係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