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一、確認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確認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確認之訴沒有訴訟時效。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請求,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法律關係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項請求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其適用範圍僅限於請求權,而確認之訴屬於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所以確認之訴沒有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確認之訴的特點是什麼?

1、一方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

2、法院對確認之訴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執行性。“確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爲原告”、“確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爲原告”等等就是確認之訴的例子。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者法律關係是確認之訴原則上的形式,不過作爲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係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於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製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僞之訴”也屬於確認之訴。

3、確認之訴還可以分爲確認權利關係存在的積極確認之訴與確認權利關係不存在的消極確認之訴。在其與判決效的關係中,除了既判力這一點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兩者都可以說是相同的。消極確認之訴中的“確認金錢債務不存在之訴”可以被理解爲“要求支付金錢之給付之訴”的相反形態,在這種類型的確認訴訟中存在着一種債務人強制債權人進行起訴的機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別的考慮。

一方的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不是讓法院判定對方的當事人履行義務,而只是要求法院明確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法律關係而已,所以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也就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所以有些請求不是都是適用訴訟時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