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確認能否適用訴訟時效

適用,股權糾紛訴訟適用3年一般民事訴訟時效。

股權確認能否適用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制度歸根結底是爲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以維護社會穩定,避免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股權作爲一種特殊的權利,既有物權性質,亦有債權性質,但又不同於一般的物權或債權。

股權關係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問題,它還對公司、其他股東甚至公司債權人等諸多主體產生影響;公司經營活動頻繁、經濟流轉迅速,要求涉及公司的各當事人之間關係明確、穩定,從這個意義上說,當公司股權受到他人侵害時,請求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不應過長,至少不應超過《民法總則》規定的關於侵權行爲的訴訟時效;關於物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約束的觀點,更不應適用於股權受到侵害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