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是否合法

相信大家都聽過釣魚執法這個詞語。釣魚執法是指當事人原來並沒有違法的意圖,但經過執法人員的引誘從而實施了違法行爲,那麼,該執法人員的這種執法方式被稱爲釣魚執法。釣魚執法是否合法呢?本站小編將爲您提供以下內容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釣魚執法是否合法

一、釣魚執法是否合法

上海市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透露,爲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行政執法行爲,上海即將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爲規範》,明文禁止“釣魚執法”,並將切斷“釣魚執法”的源頭。

《規範》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爲;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僞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意見》規定,保證執法手段的合法、正當,透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兩份新檔案還明文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透過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所得的款項。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行政執法經費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行政執法單位,作爲行政執法經費或者獎勵經費使用。法制專家認爲,上述規定截斷了“釣魚”執法的源頭。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釣魚執法的社會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爲倍受公衆關注,也最有可能影響公衆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的執法行爲,所樹立起的不僅是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一個執法部門爲了私利而“執法”時,特別是引誘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對法律就會產生強烈的質疑。而執法者所影響的也不僅僅是這一部門的形象,更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心中的法治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爲,不但會讓公衆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當“釣魚”成爲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也自然會加重,互助友愛的美德將在“釣魚”中失去生存的土壤。執法者的“釣魚”,守法者固然是那條魚,法律、道德也同樣是那條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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