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理解釣魚執法的概念?

怎麼理解釣魚執法的概念?

爲了減少社會上違法犯罪現象的出現,我國立法機關在刑事法規中制定了很多的罪名,這些罪名有些源自於我國古代,有些是受到外國法規的啓發,釣魚執法的概念就是來源於外國的罪名之一,該概念最早是在我過上海出現的,繼而發展到了內陸。

一、怎麼理解釣魚執法的概念?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

國家當然應該懲罰這種行爲。這種行爲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從歷史上看,一些案情複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採取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的方式。美國

是釣魚執法實施比較多的國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釣魚執法具有某種誘導性,一直以來也飽受爭議。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着嚴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爲控告罪犯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爲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爲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儘管執法者找出了諸多的理由以示執法的正當性,但卻掩蓋不了實質上和程序上的違法性,以及背後的利益驅動。回顧類似行爲造成的結果,發現在“魚鉤”上晃盪着的,除了當事人,還有更大的“魚”——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們的善良之心。

二、釣魚執法的法律規定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透露,爲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行政執法行爲,上海即將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爲規範》,明文禁止“釣魚執法”,並將切斷“釣魚執法”的源頭。

《規範》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爲;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僞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意見》規定,保證執法手段的合法、正當,透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兩份新檔案還明文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透過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所得的款項。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行政執法經費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行政執法單位,作爲行政執法經費或者獎勵經費使用。法制專家認爲,上述規定截斷了“釣魚”執法的源頭。

無疑釣魚執法是一種違法行爲,犯罪者是各位有職權的司法執法者,或某國家機關的高職人員。釣魚執法的概念在我國的發展史較短,故而不少司法機關的執法人員不能很明確的判斷什麼是釣魚執法,這也就意味着我國的法制建設依舊存在着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