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人員釣魚執法違法嗎?

一、什麼是釣魚執法

行政人員釣魚執法違法嗎?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爲。這種行爲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從歷史上看,一些案情複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採取釣魚執法的方式。美國是釣魚執法實施比較多的國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釣魚執法具有某種誘導性,一直以來也飽受爭議。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着嚴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爲控告罪犯的證據。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爲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爲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二、釣魚執法的執行方式

(一)實行方式

1、“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2、“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3、“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二)執法動機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當是源於刑事偵查中的“設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證據的同時,爲了抓獲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透過“誘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網。“誘捕”有着嚴格的控制要求,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

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爲犯罪證據。但刑偵中的設套,是爲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爲人,而所設之套本身,也不能成爲證據。但是,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卻是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爲定性的證據。這種取證的方式本身顯然就是違法的。

從動機上來看,行政執法機構的違法執法有兩種情況,一是爲了遏制部分違法行爲的泛濫趨勢而採取的過激方式;一種是爲了某種利益而進行的理性選擇。第一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遺憾,各地所暴露出的違法執法行爲,基本上屬於第二種類型———執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的與自己的利益有關,並可能爲此進行相應的理性策劃。

三、釣魚執法違法麼?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透露,爲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行政執法行爲,上海即將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爲規範》,明文禁止“釣魚執法”,並將切斷“釣魚執法”的源頭。

《規範》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爲;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僞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意見》規定,保證執法手段的合法、正當,透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兩份新檔案還明文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透過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所得的款項。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行政執法經費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行政執法單位,作爲行政執法經費或者獎勵經費使用。法制專家認爲,上述規定截斷了“釣魚”執法的源頭。

因此,釣魚執法違法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釣魚執法其實是一種引誘別人犯罪的行爲,在釣魚執法過程中,行爲人缺乏犯罪的主觀惡性,因此不能被粗暴的歸責。另外,根據上海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也不難看出,我們國家的立法對於釣魚執法的行爲也是反對的。生活中,若是您遭遇了釣魚執法,您可以及時聯繫律師收集證據,然後透過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