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責任怎麼分配

法院起訴中的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責任是根據在案件中應當承擔的責任來確定的,屬於共同被告在法院判決後,按照法院判決的比例承擔責任。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責任怎麼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爲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爲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爲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在民事訴訟法中,對如何列被告的順序沒有規定,可以由原告根據情況來自主決定如何列第一、第二被告,具體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要由法院根據審理情況來判決,這與原告如何列被告是沒有關係的。所以,在民事訴訟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沒有什麼不一樣的。

根據我國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在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公訴機關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稱作“被告人”。

但在民事、行政案件訴訟中的被指控的當事人稱作“被告”,提出指控的一方則稱爲“原告”,也就是說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稱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其實沒有太多的區別,這個時候都是根據原告來定這個被告人的順序的。在出現這種情況的時候,如果不瞭解的話就可以提前去了解,然後就是根據這個來進行起訴,在起訴的時候最好就是聘請一名律師,這樣勝算會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