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無效婚姻怎麼判決?

一、根據規定無效婚姻怎麼判決?

根據規定無效婚姻怎麼判決?

1、法院對無效婚姻的判決一般爲直接宣判婚姻關係無效。

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審查中發現屬無效婚姻的,應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與無效婚姻宣告申請案件的,應先就婚姻是否無效作出判決後再進行審理離婚案件;一旦婚姻被宣告無效,應當繼續審理涉及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問題,並就婚姻無效和財產、子女問題的處理分別出具判決書。

2、對於法院對無效婚姻的判決就會認定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有什麼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爲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爲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可能爲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婚姻。由於無效婚姻自始無效,故此法院在審理婚姻糾紛的時候,即使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並非是宣告婚姻關係無效,法院也可以直接作出無效的宣判。而對於可撤銷的婚姻,需要當事人提出撤銷請求,法院纔可以根據實際情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