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要怎麼計算?

一、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要怎麼計算?

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要怎麼計算?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爲送達日期。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受送達人或者其代理人透過現場送達或郵寄送達方式進行裁判文書送達的話,其在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即爲送達日期;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話,應採取公告送達方式進行送達,自登公告之日起第二天起算,經過60天即視爲送達。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當事人收到的是判決書,不服一審判決書內容的話,應在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從第二天開始起算十五天之內提起上訴;如果當事人收到的是一審裁定書,不服裁定書內容的話,應在收到一審裁定書之日起,從第二天開始起算十天之內提起上訴。當一審裁判文書過了上訴期後第二天即是一審裁判文書的生效日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審裁判文書上訴期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話,還需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而一審裁判文書的生效日期也需隨之順延。

二、一審實刑能改判緩刑嗎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審確實有錯的,二審是可以改判緩刑的。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有爭議的決定上述,需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裏大家一定要看好時間,以免影響上述的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