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的期限

目前我國民訴法並未規定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的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執行異議之訴的期限